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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该车驾驶员和乘客的调查询问,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通过教育培训,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并保证以后合法经营。
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经处重要案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