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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该车驾驶员调查询问以及收集到的其它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违法事实。
通过教育培训,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并保证以后合法经营。
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