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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10 月2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310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5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102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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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7-03 08:51:23 发布:淮南运输信息网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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