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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许可实施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市运管处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运管处实施道路运输许可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运管处96333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实施道路运输许可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由处监察室配合处纪检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规定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上报处总支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行政许可责任是指市运管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或违法许可等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过错是指市运管处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至行政许可失误,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影响行政秩序,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市运管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核定的事项依法实施许可,所有行政许可行为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第七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使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出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九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不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的或不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
(七)拒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和未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运管机构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运管机构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责令作出出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仍给运管机构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不具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