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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运管处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许可项目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本市地方性法规、本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评价项目,市运管处负责实施该行政许可项目评价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项目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的主体、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该许可项目存在的必要性;
(3)实施该许可项目的效果;
(4)社会对实施该许可项目的反映;
(5)具体建议
(6)实施该许可项目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市运管处实施行政许可项目评价时,应当成立领导小组,落实人员,并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第七条许可项目评价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可以多种方式并用。
第八条评价工作结束后,负责评价的部门应当形成书面的评价报告。报送上级部门,同时抄送同级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负责评价的部门可以将评价报告报送该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机关。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运管处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本办法由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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