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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道路运政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法,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运管处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分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该听证的事项,或者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想社会公告,举行听证。

第五条市运管处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必要时发布公告。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运管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六条市运管处对第四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

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符合市运管处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

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会。

市运管处根据拟听证事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确定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七条市运管处对第五条规定的事项组织听证的,应当公

布确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则。拟听证的许可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的,可由利害关系人推举或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

第八条听证由市运管处监察室和处有关科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听证由市运管处指定1名机构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1至3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和书记员,协助主持人工作。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以及必要的听证运由市运管处

监察室负责安排。运管处监察室应当安排直接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由市运管处监察室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处;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听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由市运管处监察室将所需要时间书面告知许可申请人。

第十三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书记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补正后签字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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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7-03 08:52:58 发布:淮南运输信息网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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