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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运管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处条监察部门分开行政许可投诉电话,负责处理对道路运政许可的提诉事项,查处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依法应由市运管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市运管处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交通运政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和开具送达许可文书。市运管处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开承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接受有关部门、申请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政许可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交通运政服务窗口提出许可事项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申请条件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同时提供申请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市运管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机构申请;

3、申请人按《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的由窗口工作人员签署收到申请材料时间,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初审;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并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窗口工作人员出具《交通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申请事项属于市运管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市运管处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留存)。

(二)审查与决定

1、受理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运管处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一并移送至相关科室;

2、相关只能科室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及时对项目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组织现场勘验;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于5日内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

3、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职能科室直接作出决定的,职能科室审查完毕后,应当在许可期限满3日前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定,并在《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4、行政许可事项须经分管领导或集体研究决定的,职能科室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在《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审定决定应当在许可期限满5日前作出;

5、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市运管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运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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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7-03 08:52:28 发布:淮南运输信息网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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