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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运管处及其道路运输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使用本办法。
第一节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运管机构进行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核查、路检路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和处理具保等方式进行。
运管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运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条运管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作好原始记录,并按期整理归档。
监督检查记录应载明时间、地点、负责人、检查对象、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运管机构不得拒绝公众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七条运管机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书面材料进行核查;书面核查时,可以向被许可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被许可人不得拒绝。
被许可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运管机构归被许可人进行抽样检查时,被许可人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数据、资料、样品;必要时运管机构可以组织对其设施、设备进行监测和检验,费用由组织监督检查的运管机构支付。
第九条运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条运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对外省、外地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地管辖区或内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本地运管机构的法制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原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运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个人、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道路运输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和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处理结果应由处投诉举报中心及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二条对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被许可人应当连续、按期履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取得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自检、自律责任制度,履行许可义务。
运管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从事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被许可人停止经营,并立即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运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的取得或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或注销原行政许可决定。
对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同时收回被许可人行政许可证件或向社会公告其行政许可政见失效。
第二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层级监督检查)是指市运管处对各运管所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市运管处和各运管所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层级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十七条由处监察室配合处纪检负责组织、协调对市运管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运管所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过错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层级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书面核查与实地检查、处理投诉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