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市处监察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公示前的审查工作
-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未经
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 市运管处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 市运管处应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
段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实施行政许可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办公场所公示栏和印刷品等多种形式公示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
- 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 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
- 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
- 涉及听证的事项;
- 道路运输市场的供求状况;
- 其他依法应该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有权查阅。
第八条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示。
第九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察检查记录,由
监察检查的相关部门负责公示。
第十条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内容的公示应当依法确定、完整、清
晰、准确,由处监察法制部门审核后,处相关科室负责公示告知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
修改、变更的,由处监察法制部门审核后实行。
第十三条未按本规定实行公示、告知事项,造成后果和影响的,则按《淮南市运管处行政许可责任及过错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