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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时间:2008年7月1日——2008年7月31日
※ 理论研究与建议 ※
交通违法行为竞合
詹渝
一、违法行为竞合的概念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的竞合。在行政执法中,我们遇到当事人违法了,这是一个事实,客观上也仅仅只能存在一个违法事实。但是这个违法事实可能违反了同一法律的两个以上条款或两个以上法律,一个违法事实变成了两个以上的违法法律事实,这就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竞合问题。如超载超限违法行为,既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同时又违反了《公路法》。另外,《国道条》中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这一条中就包含着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所谓民事责任是指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购买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合同,一旦购买,合同即生效,发生意外则需要履行合同,即赔付,这是民事责任;而《国道条》制定了法规规定经营者强制购买,并制定了“责令限期购买,吊销经营许可证”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这属于行政义务和责任。还有一种竞合情况,如上所述,同一条法律法规中,出现不同的行政执法种类竞合,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吊销经营许可证件则属于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竞合的意义
分清竞合的实际意义首先可以分清我们的责任承担范围。我们行使的是行政行为,所以我们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是我们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说甩客行为,它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应当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行政责任,如诉讼以及败诉后的行政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甩客造成乘客财产损失、人身安全等后果,则属于民事责任,我们无需承担,且无需应诉。再如我们路面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因为我们在路面查车而造成的不是我们直接导致的事故后果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行政赔偿法中没有对这类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依据法无明文不为错原则,当事人不应当要求我们行政赔偿。
其次,分清竞合可以帮助我们正确使用执法文书。我们的法规条款中,很多都包含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不同种类措施竞合,如《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无正当理由,不安规定时间发车运营的;(二)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本条的责任形式有强制措施(责令改正),处罚措施(罚款以及吊销经营许可证),民事责任(违反运输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发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却民事责任,我们在执法文书制作过程中就要使用不同文书,“责令改正”应当适用强制类文书,而不能使用处罚类文书。
※ 的士之窗 ※
淮南市出租汽车2008年度审验工作结束
为了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淮南市运管处认真做好出租汽车2008年度审验工作,截止到2008年8月25日审验结束,共有2640辆出租汽车参加了审验。
年度审验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车貌、规费缴纳、从业人员资质、违章记录等方面。
由于今年审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方便广大经营者,提高工作效率,市运管处对年审工作做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把车辆车容车貌外观检测和综合性能上线检测合并进行,并严把审核关,力争通过年度审验使我市客运出租车辆符合“八统一”的规定,做到营运装备齐全、车容车貌状况良好、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税费齐全,从而为广大乘客的出行提供安全、舒适、快捷的服务,提升出租车“窗口”行业的社会形象。(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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