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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印发给你们,自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和2001年发布的《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 ○○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驾驶员 培训 大纲 通知
抄 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