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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
交通部
2001
年第
7
号令
)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安徽省
(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
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本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
(
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
)
职业培训、从业资格考试、管理等。
第三条
需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应当依照本细则参加非营运驾驶员转营运驾驶员的职业培训
(
以下简称职业培训
)
,经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
后,方准驾驶相应类别的营运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
一
)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
交通部
2001
年第
7
号令
)
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
(
二
)
市级
(
省辖市,下同
)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培训的管理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发放、档案建立,也可委托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或定期到县
(
市
)
办理。
也可委托县
(
市
)
级道路运政管理
(
三
)
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营运驾驶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专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
从业资格证申领
第六条
从业资格类别及准驾营运机动车型:
|
从业资格类别 |
驾驶证类别 |
准驾营运机动车型 |
|
旅客运输
(大客
) |
A类 |
准驾各类车型的客车从事客运 |
|
旅客运输 |
B类及以上 |
准驾中型、小型客车从事客运 |
|
C类 |
准驾小型客车从事客运 |
|
普通货物运输
(列车
) |
B类及以上 |
准驾含汽车列车的各类货车从事普通货物营运 |
|
普通货物运输 |
B类及以上 |
准驾非汽车列车的货车从事货物营运 |
|
C类及以下 |
准驾本人驾驶证规定车型的货车从事货物营运 |
|
危险货物运输
(列车
) |
B类及以上 |
准驾含汽车列车的各类货车从事货物
(含危险货物
)营运 |
|
危险货物运输 |
B类及以上 |
准驾非汽车列车的货车从事货物
(含危险货物
)营运 |
|
C类 |
准驾小型、微型货车从事货物
(含危险货物
)营运 |
第七条
初次申请从业资格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
)
持驾驶证、身份证,到其户籍所在地
(
外省驻皖驾驶员到暂住地
)
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职业培训;
(
二
)
培训结业后,向当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考试,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
(
三
)
经考试合格后,将填写好的从业资格证申请原件和驾驶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送交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申请的从业资格类别发放从业资格证,并建立档案。
第八条
初学机动车的职业性驾驶员,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培训结业,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
职业
)
》后,可向当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
第九条
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培训的非职业驾驶员,在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
非职业
)
》后两年内,参加从业资格职业培训,可免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时已学课目。
第十条
需取得多种从业资格的,应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职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由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其原从业资格证上加注新的从业资格或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
申请危险货物、大型客车、汽车列车类从业资格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予以培训、考试、发证:
(
一
)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
(
列车
)
”从业资格的,必须持有“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
B
类及以上驾驶证两年以上;
(
二
)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必须持有“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两年以上;
(
三
)
申请“旅客运输
(
大客
)
”从业资格的,必须持有
A
类驾驶证两年以上;
(
四
)
申请“普通货物运输
(
列车
)
”从业资格的,必须持有
B
类及以上驾驶证两年以上。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中选定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业户,并上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应将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符合交通行业标准
JT
/
T433
—
200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
(
二
)
有危险货物运输理论教员
2
人以上;
(
三
)
有
12
米
以上半挂汽车列车教练车
2
辆以上;
需从事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具有一级驾校的资质;
(
二
)
有
9
米
以上大型教练客车
2
辆以上;
(
三
)
有
3.3
米
以上教练客车
2
辆以上;
第十四条
从事职业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使用全省统一的教材实施教学,并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规定的收费标准,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培训质量,不得擅自抬价、压价,严禁缩减学时和只收费不培训。
第十五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的监督管理,对经营行为、培训质量、教学管理等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职业培训资格。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制定考试工作制度,聘请考核员成立考核组,负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员的条件和管理,按照《安徽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员管理办法》执行。
《安徽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严格按照交通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执行。
第十九条
从业资格考试车型要求:
(
一
)
旅客运输
(
大客
)
类考试车型为车长
9
米
以上的大型客车;
(
二
)
普通货物运输
(
列车
)
类考试车型为车长
12
米
以上的半挂汽车列车;
(
三
)
旅客运输类考试车型为车长
3.3
米
以上
9
米
以下的客车;
(
四
)
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类考试车型为车长
6
米
以上的货车
(B
类及以上驾驶证
)
或车长
3.3
米
以上的小型货车
(C
类及以下驾驶证
)
;考试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管理
第二十条
营运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必须携带从业资格证,按核准的从业资格驾驶相应类别的营运机动车,并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有效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应按时到原发证机构接受审验,在有效期内,经审验合格的,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审验纪录栏内加盖全国统一的合格印章,从业资格证方为有效;审验不合格的,按《安徽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审验规定》处理。
《安徽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审验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有接受新颁发的道路运输法规、汽车运输新技术知识再培训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自行失效,由原发证机构注销从业资格证:
(
一
)
从业资格证超过有效期
180
日未接受审验;
(
二
)
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拒不接受处理;
(
三
)
持证人死亡或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驾驶营运机动车;
(
四
)
持证人申请要求注销从业资格证;
被注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可以重新申请从业资格,但必须经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从业资格证。其中属于本条第
(
一
)
项和第
(
二
)
项情形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如户籍迁移或暂住地变更,原从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属户籍迁移的,持证人需持转籍证明到新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换证,营运驾驶员档案由原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移交新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属暂住地变更的,由新暂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换证,也可由原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换证。
第二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的,应填写《从业资格证补办申请表》,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告作废,满
30
日后,经原发证机构审核认定补发新证,并将补办申请表、公告等存入档案。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污损的,可填写《从业资格证污损换发申请表》,经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以旧证换领新证。
第二十七条
营运驾驶员住址、从业资格、服务单位等变更的,应填写《从业资格证变更申请表》,经原发证机构审核认定后予,以变更或换发新证。
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发生安全或运输责任事故时,案发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发证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通报,事故记录载入营运驾驶员档案。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营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营运驾驶员档案资料。
营运驾驶员档案资料包括: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以及相关的增驾、转籍、补证、换证、审验、再培训、安全与运输质量事故等记录。
第三十条
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送营运驾驶员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从业资格证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第三十二条
营运驾驶员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按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
交通部
2001
年第
7
号令
)
中的有关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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