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保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家五部委《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安徽省关于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省三厅委《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信誉考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以下简称信誉考核),是指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考核期内的办学条件、经营行为、教学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五条
信誉考核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对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的考核(以下简称资质考核)。
(二)对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考核(以下简称教学质量考核)。
第六条
资质考核按照《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二),分以下三项指标对培训机构进行量化评价:
(一)
组织管理;
(二)人员条件;
(三)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场地。
第七条
教学质量考核按照《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三),分以下七项指标对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和量化考核:
(一)服务质量;
(二)所培训的驾驶员交通违法、违章情况;
(三)社会监督;
(四)学员考试合格率;
(五)经营行为;
(六)规范教学;
(七)其他情况。
第八条
信誉考核依据考核评分表进行量化评分,考核总分为
1000
分,其中资质考核总分和教学质量考核总分各为
500
分。信誉考核综合得分=资质考核总得分
×80%+
教学质量考核总得分
×120%。信誉考核
结果根据考核综合得分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
(一)优秀: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
900
分及以上(资质考核总得分和教学质量总得分均达到
450
分以上)。
(二)合格: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
700
分及以上(资质考核总得分和教学质量总得分均达到
350
分以上)。
(三)不合格: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
700
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成立信誉考核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信誉考核工作。
第十条
信誉考核小组可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及其他相关运政执法人员;
(二)培训机构优秀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信誉考核的考核周期为
6
个月,每年两次,分别为
1
月~
6
月,
7
月~
12
月。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依据信誉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考核评分表》,并向所辖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用作考核机构查核依据:
(一)《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考核评分表》和自评书面总结。
(二)培训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教练车的数量、车型和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教学设施、设备等资料一览表;
(五)相关的资料台帐和档案,包括: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档案,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投诉处理记录,违章行为记录等。
第十三条
信誉考核小组通过评审培训机构上报材料、到培训机构实地查看和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对培训机构的考核工作。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负责考核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考核小组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10
天,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考核资料存档保存三年。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连续两年信誉考核成绩为优秀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为
AAA
级信誉单位,并且第三年可免考核。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信誉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培训机构暂停招收驾驶学员,在训学员安排至其他培训机构。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信誉考核综合得分设立培训质量排行榜,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排行,一年两次,并向社会公示。对于一年内连续两次排行最后的培训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在考核过程中,培训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积极配合考核人员依据本办法实施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已培训的驾龄在
3
年内的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交通事故率超过
10
%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进行整顿;事故率超过
20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对出现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严重违规的培训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信誉考核小组的考核人员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进行信誉考核时,应当有
2
名及以上人员参加,其中应包括
2
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考核时考核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信誉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帮助培训机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侵害培训机构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考核结果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一: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评分表
附件二: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考核评分表
附件三: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考核评分表
附件一: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评分表
附件二: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考核评分表
附件三: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考核评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