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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交通行业标准
JT/T433-
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年
11月
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代替
JT/T433-
200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
○○四年九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433-2004
2004-09-20发布
2004-11-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43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instituteofvehicledrivingtraining
各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等的总称。
3.2培训车型类别
typeoftrainingvehicle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车型的分类。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拖拉机)等九类。
4、培训机构分类
驾驶培训机构分为综合和专项两类。
4.1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4.1.1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两种以上(含两种)车型的培训能力,且每种车型教练车数量不少于
5辆。
4.1.2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
(
a)
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50辆;
(
b)
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20辆;
(
c)
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10辆。
4.2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4.2.1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只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
4.2.2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
(
a)
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50辆;
(
b)
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20辆;
(
c)
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5辆。
5、主体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6、组织机构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等管理组织。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
7、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7.1岗位职责
培训机构应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7.2管理制度
7.2.1培训机构应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
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7.2.2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