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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县物价局、交通局(委):
为加强对汽车驾驶员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规范驾驶员培训行为,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
[1996]28号)的要求,现制定全省统一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汽车驾驶员培训费标准:
(一)
学期培训费标准:
汽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
[1996]767号文件规定的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对学员进行系统的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按下列标准收费。
1.
学习大型客车,培训时间
7个月(其中实际操作不少于
120个操作小时),每人每期收费
3300元;
2.
学习大型货车、培训时间
5个月(其中实际操作不少于
90个操作小时),每人每期收费
2800元;
3.
学习小型汽车,培训时间
3个月(其中实际操作不少于
80个操作小时),每人每期收费
2100。
4.
学习大货增驾大客,培训时间
1个月(其中实际操作不少于
30个操作小时),每人每期收费
600元;
5.
学习小型汽车增驾大货,培训时间
1个月(其中实际操作不少于
30个操作小时),每人每期收费
600元;
6.
非营运汽车驾驶员转营运汽车驾驶员,培训时间
1个月(其中实际操作不少于
30个操作小时),每人每期收费
1200元;
7.
学习二、三轮摩轮车,培训时间
20天(其中实际操作不少于
20个操作小时),每人每期收费
150元;
8.
其它车型参照上述近似车型执行。
(二)
学时制培训收费标准:
对于具有一定驾驶技能基础及实际操作能力强,学习悟性高的学员,汽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可采取学时制对实际操作部分的教学内容进行培训,培训费按实际培训操作小时计收。各车型每操作小时的培训费标准如下:
1.
大型客车:每操作小时培训费为
32元;
2.
大型货车:每操作小时培训费为
31元;
3.
小型汽车:每操作小时培训费为
26元;
4.
二、三轮摩托车每操作小时培训费为
8元;
5.
其它车型参照上述近似车型执行。
采取学时制培训,理论教学部分内容仍按规定的教学大纲实施,理论教学部分培训费已含在实际操作小时培训费内,不再收取费用。
以上学期制、学时制培训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培训经营者下浮不限。
二、
驾驶员培训费已包含教学用教材、汽车机具、燃料费、学员证、结业证工本费,不包括公安车管部门的考试费。学员需住校学习的,可收取住宿费,食宿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三、 为加强收费管理,各汽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在收费前,应持
“培训许可证
”及时到规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场所同时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无《收费许可证》和
“培训许可证
”的不得收取培训费,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
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的,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五、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日起执行。原省及各地有关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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