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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按照省交通厅等14厅局《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交运[2006]28号)精神,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淮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公司和驾驶员均应遵守本办法,接受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考核实行记分管理制度,分加分和扣分两种记分方式。记分结果实行告知制度,并计入公司和驾驶员的诚信档案,作为公司质量信誉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优质服务行为及获得的荣誉,实行双加分制。即:出租车驾驶员的一次加分行为对出租公司和出租车驾驶员同时加分。
(二)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违章行为,实行双扣分制。即:出租车驾驶员的一次违章行为对出租公司和出租车驾驶员同时扣分。
第四条 每个记分考核周期时间为1年,从当年《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起至下年审验有效期止。
第五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加分达10分的,可直接参加“文明的士之星”称号的评比。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营运服务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重犯同一违章行为的加倍记分。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是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考核的凭证。
第八条 淮南市运管处出租汽车管理所应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
第九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不影响记分考核。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加分:
(一)获得省(部)、市(厅)、局级荣誉称号或“文明的士之星”的,分别加5、4、3分;
(二)优秀事迹在全国、省、市等媒体上获得宣传的,分别加5、4、3分;
(三)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行为的,视情每次加1—5分;
(四)协助管理部门查处违规违章行为或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斗争的,视情加1—3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扣分:
(一)在营运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资格证)的扣1分;
(二)在驾驶过程中吸烟或打电话的扣1分;
(三)仪表、衣着不整洁(如穿短裤、背心、拖鞋等),不礼貌待客、热情服务的扣1分;
(四)出租汽车设施或标志不齐全(达不到“八统一”要求)的扣1分;
(五)车容车貌不整洁、未保持车内卫生的扣1分;行李箱有污物、异味的扣1分;
(六)不使用普通话或文明用语的扣1分;
(七)未按要求使用座套或座套不整洁、未定期更换的扣1分;
(八)未按规定张贴价格标签的扣1分;
(九)不按规定放置《客运服务监督卡》的扣1分;
(十)违章或被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理的,每超过一个工作日扣1分,最高不超过5分;拒不接受调查的,加倍扣除公司相应分数;
(十一)不按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标志、夜间不亮灯的扣1分;
(十二)不按规定主动出具或转借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扣2分;
(十三)在出租汽车上随意张贴的扣2分;、
(十四)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拼客的扣2分;
(十五)在车站等公共场所不遵守停车秩序、营运秩序,不服从调度管理的扣2分;
(十六)问明乘客去向,无正当理由拒绝乘客运送要求的扣2分;
(十七)开启空车待租标志,遇乘客招手,不提供运送服务的扣2分;
(十八)服务态度差,强拉乘客或与乘客发生争吵的扣2分;
(十九)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失灵的计价器运营的扣2分;
(二十)不按期检验计价器继续运营的扣2分;
(二十一)出租汽车未按合理线路或者 |